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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军校招生工作政策方案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2017-6-22 21:35:49

关于做好2017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各市招生办(考试院),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做好2017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军训〔2017〕112号)精神,今年全军、武警部队11所院校在我区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163名。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任务区分
(一)军区司令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1.军区司令部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共同负责对全区的军检、政治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适时联合派出巡视员巡视督察;协调、监督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
2.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军队院校招生的基本条件,在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截止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提供上线考生名单;录取阶段,从军区司令部提供的军检、政治考核均合格考生名单中,按1:1.1(四舍五入)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督促军队院校做好录取工作。
3.军区司令部在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截止后,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上线考生名单和军分区(警备区)上报的政治考核结果,确定参加军检的考生名单。录取阶段,协助招生院校做好录取、退档和遗留问题的解释工作。录取结束后,负责将录取考生的军检、政治考核的有关材料寄送给招生院校,并将招生工作情况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二)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市招生办(考试院)
1.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协调本区考生按照时间节点到指定地点参加军检,督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开展政治考核工作,协调市招生办(考试院)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2.市招生办(考试院)负责督促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中学做好宣传报名工作,协助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通知考生及时参加政治考核和军检。南宁市招生办(考试院)协助做好考生的军检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招生办公室
1.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公安部门开展考生政治考核工作。
2.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中学协助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做好政治考核工作。按照确定的参加军检考生名单,通知考生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军检。
二、阶段划分
(一)确定参加军检人员
6月28日至6月29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提供上线考生名单。军区司令部根据上线考生名单和政治考核情况,按照分数由高至低顺序,以及招生计划数的4倍(女生为5倍),确定参加军检考生名单。
(二)组织军检
军检时间为6月30日至7月3日。考生接到参加军检通知后,按通知的时间节点,携带准考证、身份证、照片(2张一寸蓝底免冠照片),自行到南宁303医院参加军检(考生不在参加人员名单范围内的,一律不安排参加军检)。考生参加军检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
(三)录取准备
军区招生办公室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求的数据格式,将军检、政治考核结果的电子档案反馈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由招生考试院通过招生系统传送给各招生院校。
(四)录取阶段
各招生院校通过网上操作,完成录取的各项工作,对录取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由军区招生办公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录取院校协商解决。
三、几点说明
(一)考生年龄
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2017年8月31日),未婚,普通中学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
(二)组织填报志愿
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市招生办(招生考试院)及时督促各县(市、区)招生办,通知有关中学做好宣传和填报志愿工作。
(三)通知考生参加军检
根据军区招生办公室、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提供的考生名单,报考对象所在地人武部牵头负责,会同县(市、区)招生办和相关中学及时通知考生到指定地点参加军检,具体时间、地点、携带物品和注意事项一并通知到考生。
(四)面试的组织实施
面试组由全军招生办公室指定人员组成,负责面试组织实施。考生权益申诉复议组由军区招生办、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含南宁市招生考试院)和考生家长代表组成,负责受理考生及家长对有关问题申诉,并当场作出处理。
面试完毕后,面试人员当即填写《面试表》中的“面试结论”意见,并由面试组负责人签名。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合格者取得参加体检资格,不合格者由面试人员向考生说明原因,收回《面试表》,并注明不合格理由,考生不再参加体检。对面试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复议组复议,并做出最终结论。
(五)军检的组织实施
军检在南宁303医院组织。军检标准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文件)执行。军检在面试之后组织,军检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体格检查项目,及时公布。考生对军检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由军检机构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军检点实行封闭式管理,落实考生家长代表全程巡视监督制,除上级联合巡视组、军检工作人员、考生家长代表和军区招生办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督察组凭工作证在军检现场进行监督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军检现场。
(六)考生录取
生源不足时,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会同军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空缺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上线、军检合格考生的报考志愿,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
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四、监督管理
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检点设置举报箱,公布投诉地址(广西南宁市植物路49号广西军区招生办公室)和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军区招生办公室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为0771-2896445、2896446、2896447。
五、有关要求
(一)把握形势特点,增强做好招生工作的责任感。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高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关系社会稳定。军地双方要从服务国防建设高度,认真分析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对接,搞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平安招生”。
(二)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军检程序、军检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八公开”,让军队院校招生在阳光下运行,经得起考生、媒体、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全面监督,确保“零投诉”。
(三)加强统筹协调,从实从细做好服务工作。各级要加强统筹安排,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要积极协调报纸、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介,全面发布招生信息,提供咨询服务。要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防范招生陷阱,及时揭露欺诈伎俩,避免上当受骗。要牢固树立依法招生、廉洁招生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好政策法规宣讲,从实从细做好服务工作。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管理,防止军检途中发生意外事故。
 
附件:1.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2.2017年军队院校招生军检具体安排表
 
 
广西军区司令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三)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四)空降专业: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四)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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